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后經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1981年5月20日國務院批準實施)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為確保學位授予工作的質量,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學科專業應是貴州大學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授權的學科專業。本細則適用于貴州大學各類全日制學術型碩士、博士學位的授予。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非全日制專業碩士學位、高等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和在職人員以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的授予按《貴州大學專業碩士學位和在職人員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貴大學位[2011]12號)執行。
第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本著“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做好學位評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自覺遵守社會主義法制和校規校紀,品德良好,達到相應學科專業的培養要求,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相應學位。
第二章 碩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五條 申請碩士學位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按培養計劃完成規定的培養環節、通過學位課程及非學位課程的考核,取得規定學分;
(2)外國語水平達到《貴州大學研究生學位外國語水平考核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3)公開發表至少1篇學術論文;或者申請至少1項發明專利;或者獲得至少1項地廳級及以上的研究成果獎。發表的論文、申請的專利、獲得的研究成果獎須符合《貴州大學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科研成果認定辦法》(貴大學位[2011]13號)的規定;
(4)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經導師審定和相關專業或行業的專家評閱,認為已達到碩士學位論文要求和水平;
(5)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授予碩士學位。
第六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其碩士學位申請:
(1)未達到第五條(2)款要求者;
(2)未達到第五條(3)款要求者;
(3)累計3門課程或累計2門學位課程補考者;
(4)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5)考試作弊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者;
(6)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第七條 由于第六條(1)、(2)款之規定,畢業當年未能申請碩士學位者,畢業后2年內滿足本細則規定條件后,可向學校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申請;具有第六條(3)款之規定情況者,在校期間或畢業后3年內,以第一作者發表至少1篇符合學校規定的一級學術期刊論文或SCI(含SCI-E)、EI、ISTP、SSCI收錄論文,或獲得至少1項地廳級(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級及以上科研成果獎的,可向學校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申請;具有第六條(4)款之規定情況者,受處分后在校期間獲校級及以上表彰的,或畢業后3年內獲縣級及以上表彰的,可向學校提出授予碩士學位的申請。
第三章 博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八條 申請博士學位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按培養計劃完成規定的培養環節,通過學位課程及非學位課程的考核,取得規定學分;
(2)外國語學位水平達到《貴州大學研究生學位外國語水平考核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3)取得的研究成果達到第九條的要求;
(4)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博士學位論文,經導師審定和相關專業或行業的專家評閱,認為達到博士學位論文要求和水平;
(5)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并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授予博士學位。
第九條 博士學位申請者取得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的研究成果至少應滿足下述條件之一:
(1)在SCI(含SCI-E)、EI、SSCI收錄的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1篇,同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1篇;或在一級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2篇;或在一級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1篇,同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3篇。
(2)獲得國家級研究成果獎,或省部級一等研究成果獎,或獲得署名前5位的省部級二等研究成果獎,或獲得署名前3位的省部級三等研究成果獎。同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2篇;
(3)獲得發明專利授權至少1件(署名列前2位),同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2篇;
(4)出版學術著作至少1部,同時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至少2篇。
第十條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其博士學位申請:
(1)未達到第八條(2)款要求者;
(2)研究成果未達到第九條的要求者;
(3)累計3門課程或累計2門學位課程補考者;
(4)受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5)考試作弊或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者;
(6)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第十一條 由于第十條(1)、(2)款之規定,畢業當年未能申請學位者,畢業后3年內滿足本細則規定條件后,可向學校提出授予博士學位的申請;具有第十條(3)款之規定情況者,畢業當年未能申請博士學位者,在校期間或畢業后3年內,在達到第九條要求的基礎上,另發表至少2篇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的SCI(含SCI-E)、EI、SSCI收錄論文,或獲得至少1項國家級研究成果獎,或獲得至少1項省部級一等研究成果獎,或獲得至少1項署名前3位的省部級二等研究成果獎,或獲得至少1項署名第一位的省部級三等研究成果獎的,可向學校提出授予博士學位的申請;具有第十條(4)款之規定情況者,受處分后在校期間獲校級及以上表彰的,或畢業后3年內獲縣級及以上表彰的,可向學校提出授予博士學位的申請。
第十二條 在國內外有重要影響的知名人士,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1)在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中,支持我國在國際上的合法權益和原則立場,在擴大我國國際影響方面做出杰出貢獻的政治家。
(2)在繁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社會活動家。
(3)有高深的學術造詣,曾取得重大成就,獲得國際學術界公認的獎勵;或者以其學術成就和影響力對我國與他國之間的學術交流與科技合作起到重要促進作用的著名學者。對于符合以上條件的政治家、社會活動家和著名學者,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四章 學位論文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是申請人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基本要求如下:
(1)碩士學位論文的選題應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際應用價值。碩士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2)博士學位論文的選題應有重大或較大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博士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應在學術或者專門技術上有創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條 學位論文撰寫的基本要求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學位論文如需保密由指導教師提出申請,經培養單位組織審核,并進行學位論文檢測和文字復制比對,確認須保密的,在論文封面予以注明,以提請評閱專家、答辯委員會成員以及論文收藏單位注意保密,并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五章 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
第十五條 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完成培養計劃和培養環節規定的各項要求,完成學位論文,經導師審核,認為達到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水平,同意提交答辯,可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答辯申請。由培養單位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并報研究生院備案后方可進入答辯環節。
第十六條 碩士研究生一般在入學后第3學年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特殊情況者,經批準最多可延長至第4學年)。若已完成其他培養環節且合格,在入學后4年內不能完成碩士論文答辯者,按學校相關規定作肄業處理。
第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可提前申請學位論文答辯。答辯時間最早可提前到第二學年第二學期。申請提前答辯的條件和程序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博士研究生一般在入學后第3至第4學年內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特殊情況者,經批準最多可再延長至第6學年)。若已完成其它培養環節且合格,在入學后6年內不能完成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者,按學校相關規定作肄業處理。
第十九條 博士研究生原則上不能提前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和提前申請授予學位。
第六章 學位論文評審
第二十條 學位論文答辯前必須經專家評審通過。碩士學位論文實行部分盲評制度,博士學位論文實行全部盲評制度。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至少2人(其中校外至少1人),均應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3人,評閱人原則上應是博士生指導教師。盲評送審工作由研究生院負責,具體辦法按《貴州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盲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學位論文不得進入答辯環節:
(1)有兩名評閱人持否定評閱意見的;
(2)碩士學位論文如有1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意見,增聘1名評閱人再行評閱,評語仍是否定意見的;
(3)學位論文評閱未按期完成的。
第七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十二條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的答辯實行預??答辯由培養單位負責組織。預答辯時間應在答辯前1個月(碩士)或2個月(博士)進行。
第二十三條 答辯委員會的組成
(1)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至少3名具有高級職稱(或博士學位)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應為單數,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正高職稱,至少有1名校外專家),答辯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具有正高職稱的專家擔任),另設秘書1人(由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擔任)。碩士論文答辯人的指導教師不能作為該答辯人的答辯委員會成員。
(2)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名或7名具有正高職稱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半數應當是博士生指導教師,至少有2名校外專家,校外專家中至少有1人為博士生指導教師),答辯委員會設主席1人(由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者擔任),另設秘書1名(由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及以上職稱人員擔任)。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人的指導教師不能作為該答辯人的答辯委員會成員。
(3)答辯委員會組成由培養單位提名,研究生院審批。
(4)學位論文答辯必須公開進行。需保密論文的答辯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答辯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論文答辯進行表決,2/3及以上委員同意,視為通過。論文答辯程序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未通過答辯的申請人,經答辯委員會建議,三個月后(碩士學位論文)或半年后(博士學位論文)可再申請答辯一次;重新答辯如仍未獲得通過,不得再次申請答辯,按學校相關規定作結業處理。
第八章 學位的評定與授予
第二十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根據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以無記名方式對通過論文答辯的申請人進行投票表決,建議授予學位票超過參會委員人數半數者視為通過,未超過半數者,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作出具體處理決議。
第二十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分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授予碩士學位者進行審批;對分委員會建議授予博士學位者進行審核,并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同意授予學位票超過參會委員人數半數者視為通過,未超過半數者,學位評定委員會應作出具體處理決議。
第二十八條 答辯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評定過程中存有疑問或爭議的問題,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位授予名單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下文公布。學位證書的填發按相關規定和培養協議辦理。
第三十條如學位授予有錯誤,或有嚴重違反本細則或相關規定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召開會議進行復議,并以票決方式作出決議。決議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校學位辦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文件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發的新規定結合我校辦學特點適時進行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二條 對學位評定工作中出現的本細則規定之外的問題,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并作出處理決議。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從2010級研究生開始實施(其中第六條第(5)款、第十條第(5)款自頒布之日起執行)。2010級以前研究生仍按《貴州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貴大學位【2009】1號)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校學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