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貴州大學收費及票據的管理,確保“收支兩條線”的貫徹落實,根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收費工作由財務處統一負責﹑統一管理,各單位不得擅自組織收費或代收費。
第三條 學校成立收費管理領導小組,由學校主管財務的副校長任組長,成員由財務、審計、監察以及教務處、學生處、成教處、研究生院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收費管理領導小組下設收費管理辦公室,該辦公室設在財務處財務管理科,為日常辦事機構。收費管理領導小組的職責是:根據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研究和審核校內各單位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第四條 收費管理辦公室在收費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收費及票據管理工作。其職責是: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變更手續;校內收費項目的審核管理;領購、發放和核銷收費票據;收費及票據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財務處財務管理科及各校區財務科負責收費的具體管理工作。嚴格按物價局審核批準的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收費。收費手續完備,票據使用合法,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及時將收入存入規定的銀行賬戶和做好會計業務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收入,坐支現金,違者按私設“小金庫”論處。
第六條 收費項目的設立和收費標準的核定,根據不同性質和類別,按以下要求和程序進行。
(一)學歷教育收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函授、成人學歷教育、遠程教育、委托培養及自費研究生、在職申請學位等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
1、每年五月以前,各業務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收費的規定和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財務處,由收費管理辦公室匯總后提出學校學歷教育年度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報告。
2、學歷教育年度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報告經收費管理領導小組審核會簽并報主管校長審批后,上報省教育廳、省物價部門等收費主管部門審定。
3、學校收到物價部門批復后,由財務處收費管理辦公室到物價部門申請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據此收費。
(二)非學歷教育收費。
學校內部各單位舉辦的各種進修班、短訓班等辦班收費,辦班單位應在辦班立項前20天提出書面申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后報財務處收費管理辦公室,收費管理辦公室按規定審核、報財務處處長或主管校長批準后方可由相關校區財務科申領票據收費。
(三)其他服務性收費。
面向學校內部收取的服務費用,以成本補償的原則計價收費。由各收費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業務主管部門或本單位分管校長審批后送財務處收費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報收費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如需物價局等有關部門審批的,待報批核準后方可收費。
各單位在申請收費項目時,必須注明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標準、收費對象、收費用途、收費方法及收費依據。
第七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使用“貴州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大中專院校)(機制)”或“貴州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手工)”、“貴州省政府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機制)”;財政來源的科研經費使用“貴州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收據”;營業性收入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服務業發票”。任何單位、部門及個人不得擅自在外購買或自制收據進行收費。在收費時應嚴格按照收費種類開具相應的票據,要嚴格區分各種票據的使用范圍,不得混淆。實行定額售票制的收費項目,票面必須標明金額并連續編號,報財務處收費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收費票據由財務處統一購入和監管,各校區財務科指定專人到財務處財務管理科領取,并按規定范圍使用。
第九條 各校區財務科根據“專人管理,登記核發,以舊換新,限期核銷”的原則申請領用票據,各種票據必須加蓋所屬校區“財務專用章”方為有效。
第十條 各校區財務科領用的空白票據和已使用的票據存根,應由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多人使用的單位,使用人必須登記。丟失票據應及時書面報告財務處,并查明原因,嚴肅處理。對使用不當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票據不得隨意作廢,對收回作廢的票據,應收回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不得拆本使用,票據用完,應及時將存根交票據管理員核銷、存檔。
第十一條 開具票據時,必須如實逐欄填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大小寫金額、交費單位名稱,如收現金,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單位名稱;如收支票,抬頭名稱必須與支票上單位名稱相符,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并填寫開票人、開票日期并由收款人簽章,付款人在票據的記賬聯上簽字,會計人員應在每張票據的存根聯上登記入賬的憑證號(如多張票據一次入賬應在第一張票據的存根聯上登記此次入賬的起、止票據號,入賬的憑證號),并將每本票據合計金額登記在封底。
第十二條 對經辦人員不按要求交回票據存根或不按規定開具票據的,給予50至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按國家及學校的相關規定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沒有合法依據不得隨意開據紅字退款票據,發生退款(包括退學費)時,交款人應交回原交費時的收據正聯,并在退款單據上簽字,方能辦理退款手續。
第十四條 如發生票據丟失行為,應到財務處登記,并提供相關信息,財務處專人負責查帳,經核實無誤,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 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收費并使用合法票據。違反規定的,由批準或實施收費的單位領導承擔行政責任,并由單位及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按規定對違規單位進行處罰:
(一)擅自進行收費,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除責令取消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糾正擅自擴大的范圍和提高的標準,責令退回或沒收違規所得外,并處以違規所得1~5倍的罰款;
(二)不使用本辦法規定的收費票據,無票據、自制或自購票據進行收費的,責令退回或沒收違規所得,限期整改,并處以違規金額50%的罰款;
(三)無財務專用章、私刻財務專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進行收費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違規金額1~5倍的罰款;
(四)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對收費做出減免決定的,責令限期糾正,并處以違規金額10%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除按規定對單位進行處罰外,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相當于本人1~3個月基本工資的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的,按以上規定合并處罰。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財務處收費管理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收費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處罰。單位違反規定應承擔的罰款,由財務處直接從該單位自有資金中扣回;個人交納的罰款,從本人工資中扣繳,不得由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和修訂。